福州士林电机有限公司与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我方代理上诉人,成功逆转一审裁判)
案情简述:2011年5月11日,青年莲花公司、福士达集团(甲方)与士林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后雨刮器电机与支架总成、过孔胶套产品,购买数量、总额及交付时间地点以甲方下达给乙方的具体订单为准;甲方在收到产品,验收合格并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90日内甲方(浙江福士达凭入库单、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单据)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货款;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等条款。同日,济南青年公司、福士达公司(甲方)与士林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后雨刮器电机与支架总成、过孔胶套产品,购买数量、总额及交付时间地点以甲方下达给乙方的具体订单为准;甲方在收到产品,验收合格并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90日内甲方(福士达公司凭入库单、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单据)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货款;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等条款。2011年4月14日,青年乘用车公司、福士达公司发函给士林公司,载明:供应商按照买卖合同和采购订单中的数量、交货期将零部件发货至青年乘用车集团(各基地),并与各基地对账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入库单合格数量)给福士达集团,由福士达集团支付货款给各供应商。2014年5月14日,青年乘用车集团与士林公司就到期货款支付及今后生产供货配套事宜进行会谈,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双方约定:士林公司在济南基地到期货款46000元,萧山基地到期货款134931元(共计180931元,以财务数据为准),青年计划分2批支付该到期货款,具体支付时间根据各基地实际情况解决(济南预计6月份启动,萧山预计2014年下半年启动)具体情况6月份再行协商。
另,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2月30日之间,青年乘用车公司向士林公司陆续采购雨刮器电机等货物,士林公司向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发货。青年莲花公司由张剑峰、庞潇虹、签收货物,济南青年公司由腾奎、孙启媛、李昌建签收货物。士林公司与青年汽车部分交易对账单由李云雁、张剑峰、孙启媛签字。张剑峰、庞潇虹、李云雁和魏文赋、腾奎、孙启媛、李昌建在涉案货物买卖期间分别为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的员工。涉案货物交易金额为青年莲花公司134931元、济南青年公司246000元。以上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由士林公司向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开具。士林公司自认青年莲花公司之前有多付款12222元,济南青年公司支付了200000元,故青年莲花公司尚欠士林公司货款122709元,济南青年公司尚欠货款46000元。2014年8月8日,士林公司向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发催款函,要求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在2014年8月25日前付清所欠货款余额。
我方律师诉请: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支持士林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3、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法院认为:一、青年乘用车公司向士林公司下订单订货,事后与士林公司就到期欠付的货款达成《会议纪要》,虽然在《会议纪要》上有“以财务数据为准”的文字,但青年乘用车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财务数据核实,且青年乘用车公司称公司人员流动财务数据无法提供。依据士林公司提供的证据,虽有部分对账单缺失,但采购订单、出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所欠付货款数额明确。二、青年乘用车公司、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否认收到货物,但收货人身份已经由二审新证据予以证明为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员工,因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签收货物需要特别授权。上述员工签收士林公司的货物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三、即使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但青年乘用车公司继续下订单,士林公司也继续提供货物,视为士林公司与青年乘用车公司、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之间对合同延续的认可。而涉案货款未经福士达公司确认,原合同约定期限又已经届满,且增值税发票开具给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士林公司要求福士达公司也承担付款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四、青年乘用车公司、青年莲花公司、济南青年公司未在士林公司催款后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造成逾期利息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催款函要求履行期限之次日即2014年8月26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
二、由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士林电机有限公司货款1227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由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士林电机有限公司货款4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福州士林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