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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2-03-10 18:49:09] 0

案情简述:

原、被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一种新型可塑性高分子材料,原告需要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项目总金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小样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的30%,在样品完成中期性能测试后支付40%。若被告开发出符合合同各项要求的小样,则经原告验收合格后,则视为项目成功,反之,则为项目失败。开发若失败,被告应某原告已经支付开发款项的50%。小样首次验收时间为项目开展后的45-55个工作日,分析报告根据样品送样分析十个工作日后反馈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约定时间前向被告支付启动经费,但直至诉前,被告研发出的样品仍不能达到合同种的效果,也拒不提供分析报告,且不愿按约定退还研发失败的项目款。

我方诉请: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2、被告向原告支付《产品开发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材料分析、研发思路、样品性能参数;

3、被告退还原告开发款项元。

法院认为: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涉案合同约定由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对涉案项目进行研究开发、原告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业务。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76,500元作为项目启动经费,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小样,致使项目研发迟滞。原告要求接触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已支付款项的50%,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就该项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费用已超过预算,原告应当追加一部分资金投入,现原告要求单方面终止合作,致使项目无法推进,责任在于原告。对此意见,因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另行达成追加投入资金的合意,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原告连云港九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凯思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接触;

二、被告凯思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连云港九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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