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在本市共和新路大宁路口西南角,被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骑非机动车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和衣物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因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顶骨骨折、肩关节脱位。住院期间,由于原告为危重病人,医院建议一对一护理,防止大面积感染。基于此,聘请护工在医院护理原告10天,支出护理费,后原告再次在医院治疗,诊断为肩袖损伤等。科鉴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颅脑、右肩部等处交通伤,致颅脑损伤后遗留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症状,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分别评定为十级。
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鉴定费、日用品费、家属核酸检测费、律师费;上述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保险理赔部分或保险不予赔付部分由被告赔偿。
法院认为: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不予赔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该合同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本案全部医疗费均应计入保险赔付范围。综上,除律师费和日用品费外,原告损失依法核定由被告长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支付赔(包括部分医疗费、部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服损失费、车辆修理费),在商业三者险内支付赔付款,律师费及日用品费由被告赔偿。
法院判决: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强险赔付款,商业三者险赔付结算款。